| 包括此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发光二极管(LED)的“337调查”申请正式立案在内,美国今年以来已先后对我国企业提出了5起“337调查”申请。专家分析,“337条款”门槛较低,对被诉企业明显不合理,而此次案件涉及更多的是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哥伦比亚大学荣誉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的申请引起的发光二极管(LED)“337调查”,于今年3月20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式立案,我国广东的4家企业被诉。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此案涉及出口金额超过1亿美元。目前,在我国与LED产业链相关的企业有1700家。如果ITC判决我国企业败诉,ITC可能发布“普遍排除令”,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我国企业生产的发光二极管,及含发光二极管的下游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对美出口。 ITC共确定了中、日、韩及我国台湾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34家涉案企业。此次成为ITC调查对象的产品有便携式产品和仪表面板、广告板、信号器、HD DVD影碟机以及蓝光影碟机、存储器等使用的包括蓝色、紫色在内的短波长LED和激光二极管。 不合理的条款 包括此次诉讼在内,今年以来美国已先后对我国企业提出了5起“337调查”申请,给相关产业带来困扰。电子零部件行业的一位专家介绍,一般而言,美国企业利用“337调查”的主要做法是:首先针对他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提起调查申请,进而利用排除令限制该国相关行业所有企业对美出口。美国企业频频对我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 以往“337调查”案件的统计数据显示,被认定侵权的案件比例并不大。例如,1995-2002年间发生的102起“337调查”案中,只有23%的案件被裁定侵权,而有17%的案件被裁定不侵权,11%的案件撤诉或者被驳回,49%的案件以双方和解告终。但是,要想得到“不侵权”的认定结果,被调查企业积极应诉是基本的前提。 “337条款”起诉门槛低,而被起诉的企业却不得不接招,会牵扯很大的精力,耗费巨额的资金。实际上,现在诸多国家都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目前,我国半导体产业联盟正在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美国能够修改“337条款”。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我国LED行业4家企业遭遇“337调查”只是一个开始。随着我国LED产业快速发展,今后我国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将会面临更大挑战。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实行有效的应对策略,是我国LED产业需要面对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长远看,企业应该采取加强专利分析、建立专利池等举措,从而达到专利合理布局、共同应对和降低外来专利威胁的目的。 争议不仅仅是技术本身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组织联盟专利池工作组、行业技术专家和专利律师对“337调查”案涉及的5252499号专利进行分析发现,该专利主要内容是指通过P型和N型掺杂制作PN结半导体器件的工艺过程及方法。从技术角度看,此专利申请时只针对了Ⅱ-Ⅵ族半导体,而不针对GaN等Ⅲ-Ⅴ族半导体材料。这一点在专利中各处均有明确说明。 但是,美方的起诉申请中刻意避开了此项权利要求,而对附属的其它权利要求进行保护申诉,要求保护的内容包括短波长GaN基LED、LD的蓝紫及UⅤ波段相关产品及应用。即涉及GaN P型掺杂的都受到影响,而红、橙、黄色LED及LD(激光二极管)由于不使用GaN材料而不在保护之列。 因此,从其专利申请的目的来说,此专利的权利要求集中在Ⅱ-Ⅵ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体系,而目前半导体照明产品基本集中在Ⅲ-Ⅴ族半导体材料体系,如氮化物等,特别是纠纷中提到的短波长LEDs及LDs更是集中在GaN体系材料。专利对目前化合物半导体照明材料领域的生产商不能构成实质性威胁。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涉及更多的是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诸如:专利能否依据其中一个专利保护要求进行放大来要求权利保护;法院如何取证并做出判断;被告多家公司的判决结果是否会相同,是否因为应诉积极性而不同。 “其实我们很怀疑此次调查的真正目的。”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办公室主任耿博指出。一方面,此次调查虽然涉及不少国外大企业,但涉及的国内企业规模不大,应诉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飞利浦、欧司朗、丰田、Cree和日亚(Nichia)全球五大LED企业此前已经就涉案专利达成和解,这会对目前被诉的企业会造成一定的压力。 此外,“337调查”本身的特性也加大了本案的难度,“337调查”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相比反倾销耗时更短、费用更高昂。猝不及防的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而且申诉动辄数百万美元的律师费用也让中小企业难以应对,但对原告方,即使败诉也没有赔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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