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22)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该条款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有限或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没收令等措施。 1. 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 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 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4. 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337调查”具有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等特性,相较于反倾销,耗时更短,费用更高昂。猝不及防的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而且申诉动辄数百万美元律师费用也让中小企业难以应对。但对原告即使败诉也没有赔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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