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半导体照明网首页 > 资讯中心 > 专利标准 > 正文 | |
关于美国337条款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策略 | |
时间:2008-4-29 17:59:01 来源: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作者: 浏览 | |
【字体:大 中 小 简 繁】【收藏】【关闭】 | |
| |
(3)根据1946年商标法注册的商标 (4)在第17条目下注册的集成电路模版 同时337条款还包括“在进口物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即盗用商业秘密及其他方法和行为。 因此,任何在美国有研发,设计,测试或者许可活动的知识产权拥有者(请注意任何个人或公司不分国籍,通过申请专利、商标、版权或集成电路模版保护均可能成为美国知识产权拥有者),无论是美国的个人还是美国的公司法人(也无论是美国或是外国拥有的公司),在发现自己的上述知识产权被进口的外国产品侵权时,都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任何在该产品的进口的所有环节中扮演角色的个人或公司提起337条款诉讼。 337条款最初只是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的一部。在1974年贸易法通过之前很少被美国公司使用,但是在1974年进行了修改后,337条款对美国国内工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1988 年对该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并将其作为《总括贸易及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的一部分。1994年再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并使之成为《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的一部分。 由于大多数337条款案件必须在不到 12 个月内结案,相比之下,在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一般要几年才能有结果,所以,如今337条款诉讼已经成为美国公司对付外国公司的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而最近几年大量针对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更加证实了这一点。 2. 337条款诉讼所在地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策者 337条款诉讼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非政治性的和准司法性的联邦机构。整个337条款诉讼过程中有多层次决策者参与决策过程。他们包括: | |
上一页[1][2][3]
下一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