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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337条款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策略 | |
时间:2008-4-29 17:59:01 来源: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作者: 浏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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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大陆公司(“中国公司”)的日渐强大,以及走出国门日渐加快的步伐,许多美国本土的以及其他国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纷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或“委员会”)对在美国进行直接或间接贸易的中国公司提起了337条款诉讼,而且这种现象已经越演越烈。在1990至1999年之间的10年中,起诉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一共只有10件,平均每年1件。但是在2000至2004年之间的短短5年中,起诉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已经快速增加到了28件,即翻了5倍以上,达到平均每年5至6件,占全部美国337条款诉讼案件的近百分之四十(40%)。因此,增长速度是惊人的,而且我们可以预见,随着更多的中国公司进军美国市场,该类337条款诉讼案件将会以更大的速度上升。由于根据337条款规定,败诉方的进口产品将被没收或受到指令禁止今后再次进口和在美国销售该产品,所以,中国公司必须对此现象高度重视,并且应该充分了解337条款诉讼的特点以及如何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以保护自身利益,以便做到有备无患。 由于大多数涉及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均以专利侵权为由,所以本篇文章将以专利为例来进行阐述。 1. 什么是337条款诉讼? 337条款诉讼是美国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获知某一种外国产品进口美国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请求以期达到没收该产品或指令禁止今后再次进口和销售该产品的目的的有力工具。但是,请注意337条款诉讼不对被侵权方提供金钱赔偿(对严重过失情形的制裁除外)。 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条 (19 U.S.C. § 1337) 规定,禁止向美国出口任何将对下列有效的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而造成侵权的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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