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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相似 欧普照明索赔2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7 来源:昆明日报浏览次数:157
   买房装修、生活起居,照明都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人们走进照明市场,看到带有欧普、欧普照明、万名欧普等字样的照明商品时,难免会产生疑问,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由于嘉兴万名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带有“欧普”字样,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将万名欧普诉上法庭,要求万名欧普停止使用“欧普”字号,并索赔250万元。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案情共用“欧普”引纠纷
 
  1999年,欧普公司确定“欧普”作为公司名称及产品品牌,经过近20年的发展,欧普公司拥有了“欧普”“opple”“欧普opple及图”等80余件商标,其中“欧普opple及图”商标于2007年9月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知名商标,产品和服务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和喜爱。
 
  “2012年3月1日,嘉兴万名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利用‘欧普’字号注册成立,并开始和我们生产同类的产品,其产品使用‘万名欧普’字样进行销售。”原告欧普照明说,万名欧普的行为让公众产生混淆,淡化和削弱了“欧普”商标的驰名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官渡区亮德灯饰经营部明知“欧普”作为中国驰名商标仍进行销售,亦构成侵权。
 
  庭审原被告方各执一词
 
  针对欧普照明诉求,万名欧普和亮德灯饰的代理律师答辩称:亮德灯饰虽然只是个体工商户,但手续齐全,该交的税费不少一分钱,且所进购的产品无论“欧普”还是“万名欧普”都是有获得商标权的正规、合法产品。万名欧普是拥有合法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商标和原告的争议商标有明显区别,并不存在容易混淆和不易区分的情形,也就不存在利用原告商标名义非法销售和获利的情形,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该更改企业字号。
 
  对此,欧普照明律师表示,今年1月,北京高院曾终审判决万名欧普撤销该“万名欧普”商标,因此法院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商标注册合法,但侵权已成为事实。
 
  万名欧普律师认为,该案不该属于商标侵权,而是利益冲突,原被告双方各自商标均获得国家商标注册许可,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因此原告欧普公司的诉求是不合理的。北京高院判决该商标撤销后,万名欧普也需要时间进行整改缓冲,否则会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而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主审法官介绍,字号与商标均属于识别性标记,经过合法注册产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依法核准登记产生的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有合法性。而正因为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可重复性、非损害性的特性,从而导致商标权人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当此二者发生权利冲突时,一般应以尊重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为处理原则。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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