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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1 来源:青岛早报浏览次数:402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10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禁止区域不得设置夜景照明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城市夜景照明应与城市功能照明统筹规划、统筹设置。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自然环境、人文夜景,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并划分重点区域、限制区域与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不得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征求意见稿鼓励在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推进夜景照明的统一、智能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鼓励夜景照明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明确禁止7类影响设施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4类区域和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城市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街心花园、公共绿地、景区、雕塑、景观河道、海岸堤坝等;大型桥梁、城市高架路、大型商业街区;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高层建(构)筑物;城市标志性和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禁止行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实施7类行为:在夜景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投掷物体、堆放物料;在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夜景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政府投资设置的夜景照明设施;擅自操作城市夜景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其他影响夜景照明设施的行为。如果存在禁止行为,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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