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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一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开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2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浏览次数:476
   昨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河北省第一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

方案提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将面向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开展。第一批拟试点建设3个左右的市、10个左右的县(市、区),打造一批新型智慧城市样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方案还提出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推进的方式,根据河北省市、县(市、区)新型智慧城市试点评价标准(试行):

省级支持部分符合三星标准的市、县(市、区)试点建设四星级智慧城市;

符合四星标准的市、县(市、区)试点建设五星级智慧城市,建设期为两年;

三星以下智慧城市建设由各市自行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度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截至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本次试点为各市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但要符合四项条件。详情请看下文。

附《河北省第一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创新意识和社会协同意识,以全国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为指导,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产业发展的全面深度融合,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竞争力和居民幸福感,促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面向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第一批拟试点建设3个左右的市、10个左右的县(市、区),打造一批新型智慧城市样板,在全省示范推广,提升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水平。各市试点建设范围主要指主城区,不含部分距离主城区较远、独立性较强的建制区和乡镇。县(市、区)试点建设范围主要指县、县级市以及部分距离主城区较远、独立性较强的建制区,不含乡镇。

三、建设内容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推进的方式,根据河北省市、县(市、区)新型智慧城市试点评价标准(试行),省级支持部分符合三星标准的市、县(市、区)试点建设四星级智慧城市,符合四星标准的市、县(市、区)试点建设五星级智慧城市,建设期为两年。三星以下智慧城市建设由各市自行组织。

四、申报条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申报市、县(市、区)按照市、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评价标准(试行),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自评,自评得分达到三星及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予申报。

 

01统筹协调有力

 

市、县(市、区)要有健全的新型智慧城市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牵头和责任部门明确,能够落实试点实施管理主体。

 

02前期基础扎实

 

要有明确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思路和总体规划,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并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依据评价标准可开展量化指标分析工作。

 

03政策保障到位

 

市、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人才、科技、产业、金融、市场等方面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改善环境,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

04示范作用突出

要抓住当前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新技术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中的融合应用,破解民生和转型发展的难题。在试点过程中,注重加强标准建设,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五、申报方式及评审流程

 

01申报程序

 

①申报时间。2020年度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截至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

②申报材料。各市可自行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试点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侧脊应标明**市、**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方案。

③申报途径。申报市、县(市、区)按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自评,提出四星或五星试点建设方案,以各市政府名义(县市区通过所属市)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行文上报。

④材料审核。请申报市、县政府对试点方案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试点方案后附真实性承诺。

 

02评审程序

 

①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按照试点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试点名单的初步建议。

②现场考察。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县进行现场考察。

③试点批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综合考虑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情况、区域布局等因素,研究确定最终试点名单。

④支持政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考核验收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组织,各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机构(牵头单位)负责,在省级试点建设一年后开展中期考核,两年后组织验收。各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机构(牵头单位)自行组织试点建设阶段性自查。试点通过验收的,授予相应星级;没有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目标的,收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精心组织实施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统筹推进机制,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责任单位,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和落实试点工作。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新型智慧城市的基础条件,在全面推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从数字惠民、城市运营、产业发展等方面选择优势方向先行突破,逐步建立完善的智慧城市体系。

 

全力抓好创建

 

各市县要对照建设标准,认真进行自评,通过自评发现问题、找准方向、查缺补漏,力争形成一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要敢于探索,争取在新型智慧城市特色应用、运营模式、资金投入等领域取得突破。鼓励各市组织所属县(市、区),参照省里试点评价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市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

助力疫情防控

试点建设应加强公共卫生健康和市民服务功能,要重点考虑到极端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案。结合此次新冠疫情防控,重点建设智慧公共卫生健康应急系统,实现疫情监测、疫情追踪、疫情分析和疫情信息服务。同时要在智慧出行服务、智慧物流供应、智慧交通监管、智慧社区防控、智慧居家办公等领域加强应用开发,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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