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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章程

(第二次修订稿)
 
 
中国半导体照明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为“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China Solid State Lighting Alliance”(简称“CSA”)。 联盟标识为 ,联盟成员的标识为

  第二条 联盟是在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支持与指导下,由从事半导体照明相关行业的企业、研发机构、投资等领域(即产、学、研、资),特别是承担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项目并有一定的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单位为主,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合作、共赢、创新、发展”。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依托在国家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机构:北京新材料科技促进中心。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半导体照明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半导体照明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 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动研发联盟;
  2. 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动专利池联盟;
  3. 根据行业制标工作需求,加强分工与协调,推动标准化联盟;
  4. 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动投资联盟;
  5. 促进全产业链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动市场联盟;
  6. 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动人才联盟;
  7. 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1. 联盟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2. 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由33-45名理事成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3. 常务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7-11名常务理事成员(大学及科研机构、外延芯片两个领域各设2-3名,封装、应用及检测领域设3-5名)组成,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4. 秘书处负责联盟大会的日常工作;
  5. 联盟常设三个工作组: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组、专利池工作组和两岸三地工作组。增设的联盟工作组,需经联盟成员提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有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

  第八条 联盟大会

  1、联盟大会的职责:

  1. 参与联盟章程的修改;
  2. 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 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2、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主席或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3、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九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 审议联盟章程的修改;
  2. 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 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6. 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7.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主席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 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2. 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 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4. 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审定各工作组、秘书处工作报告; 
  6. 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7. 审定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8. 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2、常务理事会设研发和产业执行主席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成员中推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3、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主席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一条 秘书处

   1、秘书处设在联盟依托机构,职责是:

  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依托机构负责人担任。职责是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提名副秘书长,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会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单位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并在中国境内注册,与半导体照明行业(设备、原材料和外延、芯片、封装、应用产品等)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投融资机构等,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具有区域影响力或产业链各环节的龙头单位可优先批准入会。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普通会员的权利

  1. 可以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2. 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4. 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5. 联盟组织换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 达到国家标准的产品可由联盟秘书处通过会议和中国半导体照明网适时向社会发布;
  7. 共享理事会成员的国家项目研发成果;
  8. 获得理事会成员专利技术的优先许可;
  9. 享受联盟组织的会议、会展等相关活动的优惠待遇;
  10. 获赠相关刊物,享受联盟内企业信息、情况交流、产业动态等相关信息;
  11. 享受中国半导体照明网(www.china-led.net)联盟会员一切权利;
  12. 自愿入会及自由退会权。

  2、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 拥有上述普通会员权利的(1)、(2)、(3)、(5)、(6)、(9)至(12);
  2. 联盟的组织及运营提案权;
  3. 常务理事单位的提名权;
  4. 共享常务理事会成员的研发成果等资源;
  5. 获得常务理事会成员专利技术的优先、优惠许可。

  3、常务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 拥有上述理事会成员权利的(1)至(4);
  2. 审定联盟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
  3. 联盟的组织及运营决策权;
  4. 获得其他常务理事会成员专利技术的优先、无偿许可。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普通会员义务

  1. 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 遵守联盟专利池管理办法;
  3. 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工作组的工作;
  4. 对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5. 任何联盟成员单位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联盟外的各类活动;
  6. 各联盟单位推荐一名联络员,及时提供可对外发布的信息及业绩材料,供宣传和存档;
  7. 按本办法第五章“活动经费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缴纳年费。

2、理事会成员义务

  1. 履行普通会员义务;
  2. 积极参与联盟专利池的组建和实施工作;
  3. 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标准化推进和贯标工作;
  4. 持有的国家项目研发成果在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共享;
  5. 拥有的专利技术在联盟成员单位之间许可优先。

3、常务理事会成员义务

  1. 履行理事会成员义务;
  2. 持有的研发成果等资源在联盟理事会成员之间共享;
  3. 拥有的专利技术在联盟理事会成员之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优惠许可;
  4. 拥有的专利技术在联盟常务理事会成员之间优先、无偿许可。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 中国半导体照明网(www.china-led.net)下载入会申请表;
  2.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3. 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常务理事会;
  4.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5. 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6. 成为联盟会员。

  2、联盟成员主体的变更

   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及联盟的计划实施和持续发展。

  3、联盟成员的退出

  1.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2. 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3. 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 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4、联盟成员的除名

  1. 凡联盟成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理事会议或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2.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做出除名的决定;
  3.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4. 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5. 联盟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6. 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 活动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作为非盈利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联盟成员交纳的会费以及赞助等。

   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具体会费标准如下:

  1. 常务理事会成员: 2.0万元 /年
  2. 理事会成员: 0.6万元 /年
  3. 普通会员: 0.2万元 /年

  第十八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活动经费、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经费、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十九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执行主席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会费交纳以及赞助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各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各成员的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7年8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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