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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两岸住宅楼景观照明电量100%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6 来源:信息时报浏览次数:173
   近日,市住建委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珠江前航道两岸、新城市中轴线两侧一线地块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办法。《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所谓重点地区包括珠江前航道两岸、新城市中轴线两侧一线地块、本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未列入市(区)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作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根据《办法》,电费补贴采用按照一定比例补贴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的操作方式实行。政府承担补贴比例部分的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所补贴用电量的电费在市财政安排的景观照明工程电费中统筹解决;其余部分用电量的电费由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补贴部分用电量的电费单价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标准计量。
 
  《办法》明确,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按照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的性质确定,其中,居民住宅楼景观照明100%补贴;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补贴50%;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则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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