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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今后修路照明设施同时配套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1 来源:大连日报、大连天健网浏览次数:391
  18日,大连市政府就贯彻执行《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日前,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3月10日起正式施行。据统计,目前大连市城市功能照明线路总长度3091公里,路灯近21.2万盏。该《管理办法》立足大连市城市照明的实际,对规划与建设、维护与运行、能源节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2009年以来,大连市累计新增功能照明5.5万盏。今年,大连市计划完成华乐街、福源北街等30条无灯路街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彻底消灭主城区的无灯路。 在节能减排方面,大连市每年均安排节能改造项目,截至2015年底,大连市城市主干道的功能照明节能灯普及率已达到100%。大连我市现已建成城市照明监控管理中心,中心城区功能照明实现了智能监控;同时,我市陆续实施了路灯单灯控制系统、 路灯防盗系统、路灯地理坐标系统等升级改造工程,“智慧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目前,主城区道路装灯率达到100%,路灯自动化监控覆盖率达到100%;主干道路亮灯率达到99%;次干道路、支路亮灯率达到98%。
 
  记者从会议获悉,大连市将以人民路、中山路、星海湾、东港等地区的高层为主,通过修缮和完善现有亮化设施,增加泛光亮度,消灭黑色断层,设置艺术性亮化造型等方式,营造璀璨的城市灯光夜景。对人民广场等市民休闲广场,合理设置地灯、射灯及彩色灯源,为市民提供了一批品味高、艺术性强的市民夜间休闲区域。我市精心打造 “星光大道”,以市区桥梁为主体,在东快路、东联路、西部通道等新建桥梁上增设亮化设施,勾画桥梁的轮廓和建筑特色,衬托出桥梁在城市景观照明中的独特风景。在保持和提升人民路景观亮化的基础上,对中山路、西北路、迎宾路、疏港路等主要道路的景观亮化进行新建和改造,精心搞好路景、绿景和建筑物的灯光设计,并对花丛和灌木丛的自然形态进行灯光艺术化处理,使之相互增辉,融为一体,营造“星光大道”的景观效果。
 
  今年,除了市内四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以外,市级财政将投资2000万元用于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问:《管理办法》能不能解决新的“无灯路”的问题?
 
  答:新的《管理办法》对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这就是说,今后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其上的功能照明设施都应同时配套建设,这就避免了在城市道路上出现新的“无灯路”。
 
  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部门、企业、开发商等建设主体在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时,从设计到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来实施。为了保证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问:近些年一些小区居民对小区路灯的问题反映比较多,有的是没有路灯,有的是有灯不亮,对于这些问题,新的《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答:近些年市民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小区内外路灯问题的比较多,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建设的问题,一个是维护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住宅小区照明设施的建设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城市道路、住宅小区以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这就要求开发商等建设主体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要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而且照明设施要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关于住宅小区路灯的维护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内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维护,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同时,开发商建设的小区外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路灯设施,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问:景观照明对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发展城市夜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我市哪些地方应当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在《管理办法》中是如何规范的?
 
  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是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二是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主要桥梁和体育场馆等建筑物、构筑物;三是商业街(区)、大型广场、景观河道、公园绿地、街心花园以及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是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是其他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地点等。
 
  问:在《管理办法》中对于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开启,开启时间与道路照明同步;关闭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7日为23时,10月8日至次年3月31日为22时,传统节假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可适当后延。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电力供应紧张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开启、关闭时间。第三十一条规定: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开启和关闭;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负责开启和关闭。
 
  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问:通常为了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和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会设定一些禁止性条款,在《管理办法》中有没有这样的条款?怎么规定的?
 
  答:为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在《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中也有这样的禁止性条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运行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向城市照明设施抛掷物体;
 
  (三)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距城市照明设施一米以内种植、挖坑、堆放物料、倾倒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操作城市照明控制设施及改变其运行方式;
 
  (六)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运行的行为。
 
  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向城市照明设施抛掷物体,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距城市照明设施一米以内种植、挖坑、堆放物料、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擅自操作城市照明控制设施及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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