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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市发布《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海门市政府网浏览次数:364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政府发布了《海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就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明确要求。适用于海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构)筑物照明能耗;积极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科技信息化水平。

《办法》规定,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区域为城市道路、住宅区、街巷、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公路;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区域为重要商业街区、名胜风景区等重要区域;标志性(商业)低层建筑,十层以上的新(改)建(含在建)、扩建中高层建筑;桥梁、立交、广场、公园、景观河(湖)、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具有城市标志性或者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此外,《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逐步改造。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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