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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3 来源:深圳特区报浏览次数:7

       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如照明设施不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并逾期拒不整改,将对设置人处以3万元罚款。

       新《办法》对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维护作出了细致要求,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将处以200至3万元罚款。此外,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逾期拒不改正的,也将处以3万元罚款。

       针对公众关注的城市照明节能减排问题,《办法》明确禁止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灯光广告和电子显示屏亮度应严格按照广告法规设定;还将建设先进的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查询《办法》全文,并可于3月10日前发函或电子邮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80室市法制办;电子邮箱:qinbz@fz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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