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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应有之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2 来源:经济日报浏览次数:9

近日,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相继对退市问题作出制度安排,而前不久,天龙光电、万福生科、宝德股份等连续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创业板公司退市问题再度引发关注。

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相比,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财务门槛大幅降低。此外,证监会主席肖钢还表示,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创业板降低门槛放宽条件“招揽”更多企业挂牌,可以更好地发挥创业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在上市门槛降低的同时,退市标准必须严格。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创业板公司现行退市标准中,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还存在上市公司“钻空子”的可能性。比如,上市公司如果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将会被退市,但有哪一家企业会屡次触碰底线?!再比如,在交易类考核指标中,如果创业板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将会终止上市。

鉴于A股市场投机性较强,同时创业板公司一直是投资者追捧的对象,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现象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创业板公司股价低于面值,那么其已成为“仙股”,这也只会在创业板公司铁定退市的情形下才发生。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创业板公司仅仅因为股价的原因存在退市的风险,那么其大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增持的方式予以规避。

让上市公司退市不是最终目的,促使其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才是根本。在创业板公司退市问题上,要防止其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来“保牌保壳”。让该退市的公司退市,让有活力与潜力的公司做大做强,这才是创业板退市制度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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