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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向大股东划转18亿元隐瞒两年 资金来源成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9 来源:一财网作者:杨佼浏览次数:20

时隔信披违法违规被处罚仅10个月,勤上光电便因信批违规再吃罚单。

勤上光电日前公告称,2013年和2014年,该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发生高达18.27亿元以上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披露。为此,广东证监会对公司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目前,投资者最大的疑问是,双方往来的巨额资金,究竟从何而来。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勤上光电账上的货币资金,最多时也未超过17亿元,18.27亿元的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其拥有的现金总量。

大股东挪用资金隐瞒两年

勤上光电此番受到监管处罚,起因是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金额高达18.27亿元的非经营资金往来,但却未履行信批义务。

屏蔽此推广内容根据广东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2013年、2014年,勤上光电累计向其勤上集团划转资金18.27亿元,勤上集团及其子公司则分别累计向上市公司划转10.29亿元、7.98亿元。

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勤上光电却对此没有进行公开披露。然而,早在2014年12月,证监会向勤上光电下发调查通知书,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今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部分人员进行处罚。勤上光电表示,接受上述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为此,广东证监局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上市公司、李旭亮、毛晓斌、胡玄跟、温琦警告处分,并分别向其处以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罚款。

“如果定价公允,可能就只是信披问题,否则就构成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分析,从支付利息的情况来看,且又非经营性往来,应当是勤上集团动用了上市公司资金,如果已全部归还,其性质已构成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在上述公告中,勤上光电并未披露资金往来的时间、构成、使用期限等详细情况,亦未说明上述资金往来性质。仅称勤上集团已为此支付利息2800.83万元,截至去年底,双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为零。

如果按照使用期1年计算,勤上集团使用上述资金的年化利率仅为1.6%左右,而这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4年11月央行降息前,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即便按下浮20%的下限计算,1年期贷款年化利率亦为4.8%。

在此期间,勤上光电自身经营也每况愈下。业绩快报显示,该公司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9.26亿元,同比下降18.73%,实现净利润3122万元,比上年大幅下降75.19%。而在2013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03亿元,同比下降1.17%。

“勤上集团负的利息是什么时候进账的,上市公司又是什么时候划转,为什么当初不公告?”有投资者质疑,如果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勤上集团所付利息,根本就不足以支付上述资金成本。在公司经营显著下滑的情况下,大股东还以如此之低的成本,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钱从何来

如此巨额资金往来,使得勤上光电沦为其大股东的提款机。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和2014年9月,勤上光电总资产为31.8亿元、32.75亿元,净资产则为22.7亿元、23亿元。据此计算,上述资金已分别达到其同期净资产的80%以上。

上述划转给勤上集团的巨额资金,勤上光电从何筹集而来,是此事的另外一大疑问。在上述公告中,该公司没有进行任何说明。

从公开信息来看,勤上光电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3年和2014年6月底,勤上光电货币资金分别为16.02亿元、15.34亿元。即便是在2012年底,其货币资金也不到17亿元。

勤上光电自身现金流并不见佳。2013年和2014年前三个季度,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1332万元、3945万元。在2014年三季报中,该公司甚至连货币资金情况都没有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在向勤上集团划转资金期间,勤上光电并没有对外融资。记者查阅公告发现在,2-13年——2014年,该公司没有任何对外融资纪录。2014年7月,勤上光电披露定增预案,拟以以12.3元/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此事至今没有实质进展。

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勤上光电即便拿出同期全部货币资金,也与向勤上集团划转的资金存在2亿元的缺口。这些资金从何而来,成为巨大疑问。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上市公司披露的资产数据本身就是不真实的,也有可能分批划过去的。从所付利息来看,分期划转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上述法律界人士说。但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联系上勤上光电置评。

而勤上光电信批违规已非首次。早在2014年5月,该公司就因信披违法违规受到广东证监局局处罚。广东监管局认定,勤上光电2008~2011年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2009年与内销第二大客户的交易情况未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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