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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规征集意见:照明“过度”或面临最高罚款3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3 来源:金羊网浏览次数:303
   东莞市城管局公告要提高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科技含量 记者 王俊伟 摄
 
  《意见稿》中提到,鼓励和支持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低能耗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科技含量。但夜景灯饰亮化也需符合一些条件,如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不影响市容及交通逃生口、救援口;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其中,特别提到了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及路口设置夜景灯饰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饰相似,避免混淆。”城市夜景灯饰亮化遇上常亮,或者不亮怎么办?《意见稿》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按规定时间开闭,“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记者了解到,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启闭时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的开闭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规定时间开启,并延迟一小时关闭。重大活动需变动开闭时间的,则另行通知。
 
  有灯不开可责令限期改正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稿》也明确了处罚措施,有灯不开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公开曝光,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或“超能耗”行为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3万元幅度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不按规定时间开闭亮化设施、有灯不开或开而不全、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美化环境,加强城市夜景亮化建设,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省市等有关规定,东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莞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日,东莞市城管局就此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据了解,该《意见稿》内提到,要提高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科技含量,鼓励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但这些灯饰亮化也需符合一些硬性规定,如“色彩艳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不能影响市容及交通逃生口、救援口”等。据悉,该《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0日,市民如有意见可向东莞市城管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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