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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商标授权确权新规定是怎样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9 来源:广东LED浏览次数:2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激烈,交易纠纷常见,商标案件量激增的大背景下,该规定的施行对于划分条文界限,实质性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意义。本文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与该最新规定,理清商标授权确权的基本规定与知识框架,以便商事主体更好地预判市场形势,抢占先机,让《商标法》为企业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一、商标申请注册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它们二者在行政上平级。商标局管辖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授权事宜,而一旦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商标确权的相关事宜。
 
  在注册商标前,申请人应当首先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以及未来可能拓展的商业领域,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选定拟商标注册类别、拟注册商标的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国际专家多年共同智慧的结晶,它将现存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分为了45个大类,并将每个商品或服务进行编号,每个大类下设多个小组,一般来讲,每个小组组内商品之间为检索标志是否近似的类似群。
 
  但是,少量情况下,跨组之间也构成近似群。如第二十五类具体下设如下小组:2501 衣物  2502 婴儿纺织用品,2503 特种运动服装,2504 不透水服装,2505 戏装,2506特殊用鞋,2507鞋,2508帽,2509 袜,2510 手套(不包括特种手套),2511 领带、围巾、披巾、面纱,2512 腰带、服装带,2513 单一商品。在商标评审实务操作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第二十五类下的服装、鞋、帽之间认为构成近似,假设A公司的“世鼎”文字仅在服装上拥有注册商标,则在后的另一申请人申请在鞋子、帽子商品上注册“世鼎”商标将会被商标局驳回;同理,市场上没有A公司授权使用其“世鼎”商标的所有主体在服装、鞋、帽上使用该商标都构成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申请注册中
 
  (一)商标局初审时限: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
 
  (二)初审公告期:3个月。
 
  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申请文件、商标的基本标准、商标的注册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检索、分析对比后,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无人异议的话,商标予以注册。公告期间,他人可以申请异议。被异议后核准注册商标的,异议申请人无权提起诉讼。
 
  异议按事由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
 
  异议主体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由为6类相对理由。
 
  1.驰名商标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其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混淆认定因素: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关因素。
 
  未注册驰名商标混淆参考因素: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
 
  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联系的认定因素:
 
  (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
 
  (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
 
  2.恶意注册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近似驳回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申请在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6.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 、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企业字号等。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中对于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无效时,申请人举证责任要求严格。具体说来,法院要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另外,对于目前市场大热的角色商品化情形,法院对以著作权中的角色商品化权为由认定“在先权利”的,做了3点要求:1、著作权在法律保护期限内,2、该著作中的角色较高知名度,3、其他人以该角色申请注册商标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
 
  此条中关于“恶意”的判断,需根据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
 
  此条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指的是在一定地域内被一定人群所知晓的商标,对它的知名度要求和保护力度弱于驰名商标。
  
  第二 

  异议主体为任何人

  异议事由为3类 绝对理由
 
  1、禁止作商标。
 
  A.国家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 经外国政府同意除外;[A1]经组织同意或不易导致误认除外;
 
  [A1]与中国的国名“相同或近似”指标志整体上。对含有中国国名但整体上不近似的,如果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法院可认定属于F项。
 
  B.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经授权的除外;
 
  C.红十字、红新月;
 
  D.名族歧视;
 
  E.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F.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F1]。
 
  [F1]“其他不良影响”指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允许宗教场所人自己申请商标,他人不行。
 
  例1:茅台李兴发案。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在该行业相关商品上有不良影响。李兴发为茅台酒厂厂长。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一部分情况受上文“在先权利”规制。
 
  例2:北京市高院指环王案。该商标由郑希凯申请在第18类皮革皮具上使 用,美国《指环王》电影的制片人不服商评委无效复审,诉至北京市高院。法院认为该商标没有不良影响,有效。
 
  例3:植物大战僵尸商标。含有“僵尸”有害社会道德风尚,商标无效。
 
  G.县级以上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G1] 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G1]“其他含义”要求其它含义强于地名含义。
 
  2、缺乏显著性不得作商标(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可以)。
 
  A.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B.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C.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阿迪图形商标案:上图平面商标未投入市场,未广告宣传,不能证明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其使用应当体现整个商标图样,三道杠仅仅是作为样式或装饰,不能将部分图案出现等同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
 
  3、三维标志限制。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三、商标核准注册后
 
  (一)商标专有权期限:
 
  初审公告满3个月后十年。期满可续展,未续的注销。可多次续展。
 
  (二)无效宣告
 
  1、无效主体:商标局依职权无效或者任何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无效事由:3类绝对理由+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上文异议事由相同)无效主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无效事由:6类相对事由。(同上文异议事由相同)无效申请时限:一般5年。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2、无效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但已生效并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处理决定;已履行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没有溯及力,但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赔偿。
 
  (三)撤销
 
  1、主体:商标局
 
  事由: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予以撤销。
 
  主体: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
 
  事由:连续3年不使用。
 
  2、撤销的法律后果: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终止。
 
  四、商标被撤销、无效或注销后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1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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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授权 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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