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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纠纷案已开庭 一周后有望和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9 来源:网易财经浏览次数:10

       今日上午9点,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纠纷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1号法庭开庭。第一批诉讼案共有515名投资者委托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和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出庭,索赔金额约6200万元,代表被告佛山照明出庭的则是来自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9名律师,可谓阵容强大。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对簿双方的律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激辩,在庭审结束时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审判长限定佛山照明于1周内将和解提案提交给法院,原告律师吴立骏认为,双方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当天的庭审上,双方律师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激辩:

1、大盘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且佛山照明股价下跌是否与系统性风险有直接关系?

       被告律师认为,由于经济大环境,美国次贷危机,央行提高准备金率、大小非解禁等一系列因素造成大盘存在系统性风险;除了系统性风险导致了佛山照明股价的下跌,还有锂电、LED行业不景气,毛利润率下降等公司基本面的因素都促使了佛山照明股价的下跌,而不是信息披露的问题造成的。对此,原告律师提出,大盘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大盘在此阶段只是正常波动,下降了约4%,而佛山照明却下跌了超40%,它的走势并不与大盘相符,是佛山照明虚假陈述造成的。

2、在实施日期上的分歧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下发的处罚意见书,本案的实施日是2010年7月15日,被告律师则认为实施日为2011年11月8日,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关联交易,佛山照明都发布了临时公告,只是遗漏或未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

       法律人士指出,实际上,双方对实施日进行争议,将直接关系到原告和被告方的利益,在揭露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日越早意味着索赔时间范围越大,那么索赔的人群越多,金额也就越大。所以被告律师提出的实施日期越晚,索赔资格的范围就缩小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才能构成因果关系。

3、佛山照明的信披露问题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被告律师陈述表示,佛山照明对于关联交易的隐瞒,因金额未达到重大事件的标准,主观上也未对财务数据或事件进行篡改,性质上只构成‘未披露的非重大事件’。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构成虚假陈述,那也只需对揭露日之后的投资差额即损失负责,而不应对揭露日之前的投资差额负责。他反复陈述这个观点: 一个信披上的瑕疵,不构成虚假陈述,并且只有重大事件才能导致股价的涨跌,投资者抓住一个信批上的小瑕疵向企业索赔,是不合理甚至不厚道的。

       对此,原告律师吴立骏激烈反驳称:“如果说对方律师陈述的‘隐瞒关联交易,不构成虚假陈述,不会对股价造成影响’的观点亦是佛山照明的观点,那强烈建议佛山照明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他强调关联交易为利益输送埋下隐患,是证监会治理的重点,这是直接导致佛山照明股价下跌的原因。

4、原告主体、提供资料是否合法合规?

       被告代理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疑称,投资人身份证明多为复印件,尤其是交易资料均为证券机构提供,而券商机构是没有出具这些资料作为法律证据的资格,只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出具。对此,吴立骏律师认为中登公司出具资料的价格为每张50元,而这会增加投资者的费用,有为难投资者的嫌疑。王智斌律师认为提供的资料并未合法性问题,被告律师并没举出证明材料有问题的反证。

5、赔偿金额的计算

       双方律师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存在争议。被告律师认为,首先,佣金按千分之三计算并不合理,因为每一个机构的佣金都不一样,需要分开计算;其次,利息的计算也不合理,原告方按照第1笔买入到全部卖出的总投资差额作为基准计算,这对被告不公平,应该分笔计算。

       最后,在庭审接近尾声之时,激辩了3个多小时的双方律师都向审判长表达了和解的意愿,鉴于被告方未准备和解方案,审判长限令佛山照明方面在一周内将和解提案提交给法庭,若逾期未提交,则视为其自动放弃和解。

       对于今日的庭审状况,原告的两位律师均表示符合预期,而被告方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的吴顺勇律师则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吴立骏律师认为双方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大,毕竟双方都需要投入较大精力,有好的解决方案也希望案子了结。

       截至发稿,佛山照明报收10.01元/股,今日的涨跌幅度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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