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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预计“佛山照明案”总索赔额或超3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4 来源:证券时报网浏览次数:19

       去年3月7日因信披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罚单的佛山照明近日风波再起,佛山照明于1月21日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这一举动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佛山照明在拖时间。近日315临近,佛山照明再次受到热议。

       截至目前,共两批股民向佛山照明申请索赔,索赔人数达1187人,索赔金额高达1.6亿元。第一批结果还没有出来,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近日在接受证券时报网记者采访时预计,第一批515件民事诉讼涉索赔结果可能在明年三月之后才能出来,股民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的机率较大。他预计会有超过3000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可能超过3亿甚至4亿。

       刘国华称,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且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卖出的股民皆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举例来说:比如股民在2011年某月某日以12.71元买入1万股,在2012年8月某日以7.71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5万元,如果在2013年1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6万元。另外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就是索赔额。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刘国华解释,就佛山照明案而言,则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止。由于从2012年7月6日起算,至2013年1月16日,000541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13年1月16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6.71元。因此,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1月16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6.71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目前,第一批民事诉讼涉索赔金额达到7342.83万元,而按照去年佛山照明4.72亿利润总额来计算,这笔索赔所占利润的总额高达15.6%。不过刘国华认为,这一金额仍在佛山照明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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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佛山照明 索赔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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